4 一般规定


4.1 维护保养作业过程中,需要设备断电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,应由委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确认,并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。
4.2 需要进入危险区域的,应设置警戒围挡、警示标志,采取专人值守等警戒措施,相关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安全培训合格,其个人防护装备、使用的仪器设备、操作程序等应符合相关规定。
4.3 进行带电作业、高处作业,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时,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,确保安全作业。
4.4 维护保养过程中涉及的外观检查、功能测试、保养、系统联动试验等工作的频次应按附录A中的要求执行。
4.5 进行火灾探测器、手动报警按钮等设备的报警功能测试时,需确认报警控制器置于手动状态,防止触发其他设备的联动功能。
4.6 在对气体灭火系统、泡沫灭火系统、雨淋系统等特殊系统进行模拟测试时,需采取防止误动作的可靠措施。
4.7 对声光、广播、非消防电源切断等容易引起人员恐慌的设备功能测试前,应由委托单位发出测试预告;对高压变电所、手术室、金库等特殊场所进行作业时,应经委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。
4.8 现场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,具备当场处置条件的,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立即处置;不具备当场处置条件的,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解决方案,委托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修复,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修复的,应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,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。
4.9 维保过程中涉及的检查内容与测试数据的判定,应以相关规定和审批意见为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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